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81. |
076.10.22 |
罷免案之進行,不因檢察官對於散布罷免理由書傳單者,依誹謗罪嫌提起公訴之影響。 |
行政函釋 |
182. |
076.10.01 |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罷免案投票人於行政區域內遷徙者,如於罷免案成立之宣告日始行遷入者,無罷免投票權。 |
行政函釋 |
183. |
076.09.30 |
罷免案投、開票所監察員,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分別平均推薦。 |
行政函釋 |
184. |
076.01.27 |
候選人於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所為之錄影資料,應屬機關內部檔案。 |
行政函釋 |
185. |
075.12.16 |
於圈選欄外留有指紋痕跡,應視其污染情節認定是否為無效票。 |
行政函釋 |
186. |
075.12.04 |
選舉人名冊,係公務人員依法編造者,自屬公文書。 |
行政函釋 |
187. |
075.11.30 |
因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緩刑3年確定,如其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非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
行政函釋 |
188. |
075.11.03 |
圖利農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仍屬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
行政函釋 |
189. |
075.11.03 |
選舉票上留有指紋痕跡「致污染選舉票」,若其情節,未達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應屬有效票。 |
行政函釋 |
190. |
075.10.01 |
民意代表當選人未依規定宣誓就職,視同缺額,缺額達法定補選額數,則應依地制法及選罷法規定辦理補選。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