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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票上留有指紋痕跡「致污染選舉票」,若其情節,未達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應屬有效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715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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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無效票圖例」所示「指印」位置以外之處,留有指紋痕跡者,是否亦為無效票疑義一案,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已修正為第6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選舉票上按指印者應屬無效票。本案僅於選舉票上留有指紋痕跡,致污染選舉票,若其情節,未達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依上開同條項第七款規定意旨,應仍屬有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