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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意代表當選人未依規定宣誓就職,視同缺額,缺額達法定補選額數,則應依地制法及選罷法規定辦理補選。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700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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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意代表當選人未依規定宣誓就職,依法視同缺額,如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參照本會7193071中選一字第5584號函例,可比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款(已修正為第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期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