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縣選舉委員會請釋鄉鎮市民代表罷免案投票人居住期間計算之範圍疑義一案,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2條(已修正為第89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及投票、開票之規定」。而關於選舉人居住期間之計算範圍,依同法第15條第3項(已修正為第2項)之規定,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於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區公告後(已修正為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則鄉鎮市民代表之罷免案投票人,似應準用上開規定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其居住期間;至何日相當於但書規定「選舉區公告後」,宜以罷免案成立之宣告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