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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圖利農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仍屬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757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圖利農會,違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是否具有參選資格疑義一案,准法務部
75
年
10
月
24
日
法
75
檢
13127
號函復略以:「按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所謂圖利罪,係指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之行為而言,其圖利國庫,不包括在內。農會既非屬國庫,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其經辦該項事務之職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其農會經判刑確定者,參照行政院
53
年
8
月
15
日
台法字第
5692
號令示意旨,即屬貪污行為犯罪,似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2
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