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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緩刑3年確定,如其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非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819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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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本件聲請人○○○曾因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緩刑3年確定,如其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則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似無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2款(已修正為第262款)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