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
101.04.03 |
有關競選宣傳品以候選人後援會署名印發,如係候選人委託、授意或默許者,仍屬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72. |
101.04.03 |
宣傳品係候選人所委託或經其授意或默許者,其有違規情事,仍應對候選人裁罰。 |
行政函釋 |
73. |
101.02.13 |
自然人、競選總部、後援會、同鄉會及促進會等團體為候選人印發未具候選人親自簽名之宣傳品,經候選人授意或默許者,仍構成違規。 |
行政函釋 |
74. |
101.02.01 |
候選人投票日10日前所發競選文宣「引述」民調資料,無須載明被引述民調之負責調查單位等資料。 |
行政函釋 |
75. |
101.01.19 |
公務使用之機關(構)因租賃關係移轉第3人占有,性質上即與專供公務使用之機關(構)有別,尚非不得設置競選廣告物。 |
行政函釋 |
76. |
101.01.19 |
選票如為不完整之印痕及顯現2個圈印其效力為何,應視其印痕是否為選舉委員會所製備圈選工具之圈印及是否為疊折反印之痕跡,以認定其效力。 |
行政函釋 |
77. |
101.01.09 |
候選人投票日10日前所發競選文宣「引述」民調資料,須受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等規範之限制。 |
行政函釋 |
78. |
101.01.03 |
黑函之查扣,除有符合即時強制之要件,可依其規定扣留外,原則應以其係屬違規證據而予以扣留。 |
行政函釋 |
79. |
100.12.29 |
1.懸掛之競選廣告物,候選人或政黨無簽名或載明政黨名稱之義務。 |
行政函釋 |
80. |
100.12.26 |
本會對於外籍配偶助選相關規定之函釋於總統選罷法相應條文亦應作相同解釋。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