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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票如為不完整之印痕及顯現2個圈印其效力為何,應視其印痕是否為選舉委員會所製備圈選工具之圈印及是否為疊折反印之痕跡,以認定其效力。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2056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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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有關臺○市民反映「選票認定標準之相關規定」一案,按「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係就典型案例作一般例示性之規定,選務人員如遇有圖例所未例示之圈選態樣,仍應依選舉罷免法所定無效票規定之本旨,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本案民眾陳情反映有關選票如為不完整之印痕及顯現
2
個圈印其效力為何一節,應據上開說明認定其印痕是否為選舉委員會所製備圈選工具之圈印及是否為疊折反印之痕跡,以認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