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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使用之機關(構)因租賃關係移轉第3人占有,性質上即與專供公務使用之機關(構)有別,尚非不得設置競選廣告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0026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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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陳訴台北車站可否設置有某候選人選舉廣告一案,本案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復略以,系爭廣告係設置於台北車站B1廣告空間,該空間已標租交付民間業者占有使用收益中,起訖期間並為99121起至1021130日止。以上開台北車站B1之建物,既因租賃關係移轉第3人占有,性質上即與專供公務使用之機關(構)不同,是以來函所陳事件,尚無適法性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