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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競選宣傳品以候選人後援會署名印發,如係候選人委託、授意或默許者,仍屬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2162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有關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之規定,以宣傳品不以候選人親自印發為限,委託他人印發,亦視為候選人印發之宣傳品。是以,宣傳品如係候選人所委託或經其授意或默許者,其有違規情事,仍應對候選人裁罰。來函所詢,仍請參酌上開意旨本於職權認定,並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經貴會監察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議決後,檢具相關事證陳報本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