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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懸掛之競選廣告物,候選人或政黨無簽名或載明政黨名稱之義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528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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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競選廣告物得否要求懸掛或豎立者署名疑義一案:
1.按競選廣告物依選舉罷免法規定得否要求候選人或政黨簽名或載明政黨名稱疑義,參照本會第380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懸掛之廣告物,非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8條第1項之宣傳品,不予處罰」意旨,廣告物與宣傳品不同,候選人及政黨自無簽名或載明政黨名稱之義務。至廣告物應否增修簽名或載明政黨名稱之規範,本會曾依上開委員會議附帶決議,以97年11月17日中選法字第0973500251號函內政部於修法時併為檢討。
2.次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8條第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公告指定之地點,依上開各法條第3項規定,係供候選人或政黨懸掛或豎立競選廣告物之用。是以,候選人或政黨以外之第三人,如在未經候選人或政黨之委託、授意或默許等情況下,私自在上開公告指定地點懸掛或豎立競選廣告物,仍有違反上開選罷法規定之適用。至懸掛或豎立之廣告物,如有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者,應按同條文第4項規定由權責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