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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黑函之查扣,除有符合即時強制之要件,可依其規定扣留外,原則應以其係屬違規證據而予以扣留。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533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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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第一次選、監、檢、警聯繫會報紀錄一案,按行政執行法第4章有關即時強制「對於物之扣留」規定,依法務部911129法律字第0910045555號書函釋略以,「對於物之扣留」須具備該法第36條第1項所規定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並須具備第38條第1項規定之特別要件,故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得扣留之物,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限。是旨揭紀錄有關黑函處理決議(三)其所據查扣之法律依據應修正為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餘同意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