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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投票日10日前所發競選文宣「引述」民調資料,無須載明被引述民調之負責調查單位等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0036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第○屆立法委員○○市第○選舉區候選人文宣引述民調部分,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下稱本法
)
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案,按「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
10
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為本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明定,本案係於投票日
10
日前在候選人文宣「引述」民調資料,與「發布」之行為態樣不同,基於處罰法定原則,應無本法第
53
條第
1
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