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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投票日10日前所發競選文宣「引述」民調資料,無須載明被引述民調之負責調查單位等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0036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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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屆立法委員○○市第○選舉區候選人文宣引述民調部分,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53條第1項規定案,按「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為本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係於投票日10日前在候選人文宣「引述」民調資料,與「發布」之行為態樣不同,基於處罰法定原則,應無本法第53條第1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