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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投票日10日前所發競選文宣「引述」民調資料,須受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等規範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002005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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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候選人投票日10日前所發競選文宣引述其他單位對選情之民調數字,是否須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1項後段「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之規範一案:
1.按本法第53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係為提高民調公信力,乃明定應載明調查單位等事項。至同條第2項規範目的,則係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正,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藉由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故無論民調資料是否已載明第1項之應載事項,一律禁止「發布」;另於投票日前10日內,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者,選民已無足夠時間分辨,其他候選人亦無充分時間釐清,其影響選舉公平與公正與「發布」者同,故亦明列禁止。
2.至投票日10日前「引述」民調者,其於引述時應否載明發布者所載法定之完整資料,本法第53條第1項並無明文,以「發布」與「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行為態樣不同,且與同條第2項立法目的亦復有別,非屬立法疏漏,基於處罰法定主義原則,「引述」民調時,應無第1項所定應載明事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