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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226 筆

191. 075.10.01 民意代表當選人未依規定宣誓就職,視同缺額,缺額達法定補選額數,則應依地制法及選罷法規定辦理補選。 行政函釋
192. 075.05.01 曾犯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緩刑3年確定,緩刑尚未期滿及因貪污罪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仍屬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行政函釋
193. 075.01.27 人民持憑之國民身分證如相片完整可資辨認,但字跡模糊不清時,仍可發給選舉票。 行政函釋
194. 075.01.17 縣團管區山地警備連聘任輔導長、副連長未具現役軍人身分。 行政函釋
195. 074.11.09 於公辦政見發表會會場對候選人發表之政見內容予以錄音,不違反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 行政函釋
196. 074.10.24 行方不明人口於未有宣告死亡之判決前,若具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仍列入選舉人名冊。 行政函釋
197. 074.10.24 冒領選舉票經當場發現者,應請警衛人員逕送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 行政函釋
198. 074.10.24 確知選舉權人已死亡者,雖未辦理死亡登記,可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惟如無法確知其已死亡者,仍應列入選舉人名冊。 行政函釋
199. 074.10.24 選舉人經依法編入選舉人名冊後,其至投票日前,縱有遷出他選舉區情事,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行政函釋
200. 074.02.25 候選人政見發表會錄音帶之保管期間與選票之保管期間同。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