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
075.05.01 |
曾犯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緩刑3年確定,緩刑尚未期滿及因貪污罪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仍屬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
行政函釋 |
192. |
075.01.27 |
人民持憑之國民身分證如相片完整可資辨認,但字跡模糊不清時,仍可發給選舉票。 |
行政函釋 |
193. |
075.01.17 |
縣團管區山地警備連聘任輔導長、副連長未具現役軍人身分。 |
行政函釋 |
194. |
074.11.09 |
於公辦政見發表會會場對候選人發表之政見內容予以錄音,不違反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 |
行政函釋 |
195. |
074.10.24 |
行方不明人口於未有宣告死亡之判決前,若具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仍列入選舉人名冊。 |
行政函釋 |
196. |
074.10.24 |
冒領選舉票經當場發現者,應請警衛人員逕送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 |
行政函釋 |
197. |
074.10.24 |
確知選舉權人已死亡者,雖未辦理死亡登記,可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惟如無法確知其已死亡者,仍應列入選舉人名冊。 |
行政函釋 |
198. |
074.10.24 |
選舉人經依法編入選舉人名冊後,其至投票日前,縱有遷出他選舉區情事,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
行政函釋 |
199. |
074.02.25 |
候選人政見發表會錄音帶之保管期間與選票之保管期間同。 |
行政函釋 |
200. |
073.07.09 |
不得對已提出之罷免案理由書,再提補充理由書。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