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 | 
                    075.05.01 | 
                    曾犯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緩刑3年確定,緩刑尚未期滿及因貪污罪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仍屬公職選罷法第26第2款所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之情形。 | 
                    行政函釋 | 
                
            
                
                    | 192. | 
                    075.01.27 | 
                    人民持憑之國民身分證如相片完整可資辨認,但字跡模糊不清時,仍可發給選舉票。 | 
                    行政函釋 | 
                
            
                
                    | 193. | 
                    075.01.17 | 
                    縣團管區山地警備連聘任輔導長、副連長未具現役軍人身分。 | 
                    行政函釋 | 
                
            
                
                    | 194. | 
                    074.11.09 | 
                    於公辦政見發表會會場對候選人發表之政見內容予以錄音,不違反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 | 
                    行政函釋 | 
                
            
                
                    | 195. | 
                    074.10.24 | 
                    行方不明人口於未有宣告死亡之判決前,若具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仍列入選舉人名冊。 | 
                    行政函釋 | 
                
            
                
                    | 196. | 
                    074.10.24 | 
                    冒領選舉票經當場發現者,應請警衛人員逕送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 | 
                    行政函釋 | 
                
            
                
                    | 197. | 
                    074.10.24 | 
                    確知選舉權人已死亡者,雖未辦理死亡登記,可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惟如無法確知其已死亡者,仍應列入選舉人名冊。 | 
                    行政函釋 | 
                
            
                
                    | 198. | 
                    074.10.24 | 
                    選舉人經依法編入選舉人名冊後,其至投票日前,縱有遷出他選舉區情事,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 
                    行政函釋 | 
                
            
                
                    | 199. | 
                    074.02.25 | 
                    候選人政見發表會錄音帶之保管期間與選票之保管期間同。 | 
                    行政函釋 | 
                
            
                
                    | 200. | 
                    073.07.09 | 
                    不得對已提出之罷免案理由書,再提補充理由書。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