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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人經依法編入選舉人名冊後,其至投票日前,縱有遷出他選舉區情事,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74中選法字第1424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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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遷入選舉區至投票前一日剛滿6個月,經列入選舉人名冊後,該選舉人復於投票日前2至20日間遷出其他選舉區時,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查依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區域(已刪除)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編造,凡投票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權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20日以後遷出或除籍(或除籍已刪除)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規定本案選舉人經依法編入選舉人名冊後,其至投票日前,縱有遷出他選舉區情事,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註: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已修正為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