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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冒領選舉票經當場發現者,應請警衛人員逕送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424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冒領選舉票,當場發現,應視其情節交由警衛人員處理。其處理方式如何,請釋示一案,查冒領選舉票,經當場發現,涉有刑法第
146
條第
1
、
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未遂及第
147
條妨害投票秩序等罪嫌,應請警衛人員逕送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