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冒領選舉票經當場發現者,應請警衛人員逕送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424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冒領選舉票,當場發現,應視其情節交由警衛人員處理。其處理方式如何,請釋示一案,查冒領選舉票,經當場發現,涉有刑法第146條第12項之妨害投票正確未遂及第147條妨害投票秩序等罪嫌,應請警衛人員逕送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