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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持憑之國民身分證如相片完整可資辨認,但字跡模糊不清時,仍可發給選舉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527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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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持憑之國民身分證如相片完整可資辨認,但字跡模糊不清時,是否係有效證件,以憑發給選舉票一案參照內政部75台內戶字第379239號函,人民持憑之國民身分證如相片完整可資辨認確為該選舉人者,可查對後,憑准發給選舉票。惟為避免發生此類不易辨認之困難,而引致應否憑核發給選舉票問題,宜於選舉人名冊公告期間,加強宣導,凡選舉人國民身分證破損、照片或字跡不清等,應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