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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225 筆

91. 100.02.14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1款所稱「公開演講」適用疑義乙案 行政函釋
92. 100.02.10 投票日傳送競選助選簡訊,無論對象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均屬投票日從事助選活動之違規行為。 行政函釋
93. 100.02.10 候選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之配偶,「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及「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但未助講者,未違反外國人助選之規定。 行政函釋
94. 099.11.24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行賄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者,該政黨仍應連坐受罰。 行政函釋
95. 099.11.23 選舉委員會設置投票所時,應慎選適當之地點,如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設於緊臨投開票所者,必要時可與候選人溝通協調,請其另覓競選辦事處。 行政函釋
96. 099.11.15 公寓大廈「中庭」不得設競選辦事處,至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大型購物中心及百貨公司依特約排除或出租私人時,尚非不得設置競選辦事處。 行政函釋
97. 099.10.11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期間 行政函釋
98. 099.10.11 候選人所繳送之政見稿資料如經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會議審查後,不得修改。(本會111年6月29日中選法字第1113550207號函停止適用) 行政函釋
99. 099.10.08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登記資料,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除外事由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行政函釋
100. 099.10.04 公職選罷法第97條所定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係指須具積極資格條件,且無消極資格條件之限制。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