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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日傳送競選助選簡訊,無論對象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均屬投票日從事助選活動之違規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048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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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票日傳送簡訊要求支持是否係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疑義,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依其字義係指一切為求自己當選或意在幫助特定候選人當選之作為,至其態樣為何,並非所問,是以如有候選人於投票日以手機傳送簡訊向特定人尋求支持,顯已該當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之要件。又上揭規定其立法意旨乃在冷卻激情令選民抉擇投票,並未加區分所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之對象,是故競選或助選活動之對象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其違法尚無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