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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所繳送之政見稿資料如經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會議審查後,不得修改。(本會111年6月29日中選法字第1113550207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739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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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登記為候選人時所繳送之政見稿資料,繳送後得否要求自行修改疑義一案,政見稿經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會議審查後,不得修改。前經本會81111381中選法字第43127號函同意前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擬議意見在案。易言之,如於監察小組會議審查前尚非不得修改。本案仍請依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