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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之配偶,「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及「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但未助講者,未違反外國人助選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048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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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
56
條第
4
款適用疑義一案,候選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之配偶,「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及「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但未助講者,尚非可認定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4
款邀請外國人民為同法第
45
條各款之行為,自無上開禁制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