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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選罷法第97條所定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係指須具積極資格條件,且無消極資格條件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3500153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7
條所定「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經本會第
406
次委員會議決議,係指「須具積極資格條件,且無消極資格條件之限制」而言。本會
80
年
1
月
4
日
80
中選法字第
32833
號函,並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