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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選罷法第97條所定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係指須具積極資格條件,且無消極資格條件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3500153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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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所定「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經本會第406次委員會議決議,係指「須具積極資格條件,且無消極資格條件之限制」而言。本會801480中選法字第32833號函,並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