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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行賄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者,該政黨仍應連坐受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350019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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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各項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適用疑義,本案業經本會第408次委員會議決議: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各項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仍應依該條項規定處推薦之政黨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