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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133 筆

41. 098.08.21 新聞記者雖佩帶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於投票時間僅得於投票所外或於開票時間於開票所觀眾席上拍攝開票情形,亦不得違反選罷法第65條第4項之規定。 行政函釋
42. 097.10.01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如該選舉區並無婦女候選人得遞補時,則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行政函釋
43. 097.05.09 選舉人名冊查閱期間,得應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之申請,依法開拆選舉人名冊,查閱期間結束後,為維護選舉人投票秘密,仍應由檢察官或法院行使職權,始得開拆。 行政函釋
44. 097.03.20 檢察官依選罷法第57條第6項規定,於依法行使偵查職權開拆選舉票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不以本人親為為必要。至由法院執行者,得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親自或指揮相關人員辦理。 行政函釋
45. 097.01.11 選罷法第69條第1項所稱「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其「有效票數」及「千分之三」之計算方式。 行政函釋
46. 096.11.29 候選人大學以上學歷如未檢附證明文件者,選舉公報學歷欄不予刊登該學歷,惟候選人如將該學歷列為經歷;則選舉公報經歷欄應予刊登。如候選人自己未檢附證明文件,亦未列為經歷者,則選舉公報學歷欄及經歷欄均不予刊登該學歷,選舉委員會不得逕自予以分別歸類刊登於學歷欄或經歷欄。 行政函釋
47. 096.11.15 選罷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所稱之「現任公教人員」,應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現任之公務員(不含選罷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之現任教育人員、政府機關之臨時工友及依事務管理規則雇用人員與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進用之人員等在內。 行政函釋
48. 096.08.01 里長當選人因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無候選人得票數致影響當選或落選之情事,自無選罷法第74條第1項之適用。 行政函釋
49. 096.07.19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時,如該選舉區落選婦女候選人得票數,均未達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應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行政函釋
50. 096.03.02 地方民意代表第一順位遞補之落選人如受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情事,因已未符遞補條件,自應由符合遞補條件之次順位落選人予以遞補。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