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選舉委員會函詢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6項所稱「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可執行開拆權限者疑義案。請依法務部97年2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3722號及司法院秘書長97年3月19日秘台廳刑一字第0970003749號函釋辦理。
註一:按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條定有明文。是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6項規定,於依法行使偵查職權開拆選舉票時,即得依上開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並不以本人親為為必要。(法務部97年2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3722號函)
註二:旨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6項之開拆由法院執行者,得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親自或指揮相關人員辦理。(司法院秘書長97年3月19日秘台廳刑一字第097000374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