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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依選罷法第57條第6項規定,於依法行使偵查職權開拆選舉票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不以本人親為為必要。至由法院執行者,得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親自或指揮相關人員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7000358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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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選舉委員會函詢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6項所稱「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可執行開拆權限者疑義案。請依法務部97212法律字第0970003722號及司法院秘書長97319秘台廳刑一字第0970003749號函釋辦理。
 

註一:按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條定有明文。是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6項規定,於依法行使偵查職權開拆選舉票時,即得依上開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並不以本人親為為必要。(法務部97212法律字第0970003722號函)

註二:旨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6項之開拆由法院執行者,得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親自或指揮相關人員辦理。(司法院秘書長97319秘台廳刑一字第097000374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