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罷法第69條第1項所稱「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其「有效票數」及「千分之三」之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7000079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市選舉委員會函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重新計票」事項所稱「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其「有效票數」及「千分之三」應如何計算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所稱「有效票數」,係指各候選人得票數累加之總和。「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係指各該選舉區最高得票數減掉次高得票數之差距數,除以有效票數所得商數在千分之三以內(含千分之三);於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係指各該選舉區第三高得票數減掉第四高得票數之差距數,除以有效票數所得商數在千分之三以內(含千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