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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如該選舉區並無婦女候選人得遞補時,則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7000769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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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選舉委員會函詢有關鄉民代表係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若該當選之婦女因刑事判決褫奪公權確定,又該選舉區並無女性落選人可遞補,則該區落選男性落選人是否可依法遞補乙案,查內政部951031台內民字第0950167389號函略以地方民意代表如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之22項(已修正為第74條第2項)遞補情事時,應有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4項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6條第4項有關婦女保障名額之適用。復查該部96716台內民字第9600112212號函意旨,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如該選舉區並無婦女候選人得遞補時,則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綜上,本案如該選舉區確無符合規定之婦女候選人可遞補時,應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