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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聞記者雖佩帶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於投票時間僅得於投票所外或於開票時間於開票所觀眾席上拍攝開票情形,亦不得違反選罷法第65條第4項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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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選舉委員會函詢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日,新聞記者如佩帶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進入投開票所採訪,得否限制採訪時間或投開票所內之區域案。依中央選舉委員會721011中選一字第8006號暨811017中選一字第43306號函示,為維持投開票所秩序,任何人於投票時間站在門外及開票期間站在觀眾席上攝影,應予以制止。至佩帶有選舉委員會製發記者證者,基於採訪之需要,在不妨礙投票秘密及投、開票作業原則下,應可准予拍攝投、開票情形。依上開函釋意旨,新聞記者雖佩帶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於投票時間僅得於投票所外或於開票時間於開票所觀眾席上拍攝開票情形。亦不得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4項「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