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選舉委員會函詢里長當選人因刑法第146條第1項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其判決書雖載有某某等幾人為投票予該里長當選人而虛報遷入戶籍並參與投票等情事,惟並未對雙方得票數做有審認,應如何處理案。本案法院既係因里長當選人○○○有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行為因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判決其當選無效;與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當選無效訴訟之事由無涉,且法院確定判決,既未對候選人得票數加以審認,並無候選人得票數致影響當選或落選之情事,自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之2第1項(已修正為第74條第1項)之適用。又上訴人既已就職,應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