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人名冊查閱期間,得應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之申請,依法開拆選舉人名冊,查閱期間結束後,為維護選舉人投票秘密,仍應由檢察官或法院行使職權,始得開拆。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7000508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有關法院函查選舉人有無至投開票所投票,選舉委員會可否逕行拆封選舉人名冊查閱後函復法院一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投開票完畢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送交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自投票日後第2日起10日內,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選舉人名冊。上開規定,已明定選舉委員會於選舉人名冊查閱期間,得應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之申請,依法開拆選舉人名冊,查閱期間結束後,為維護選舉人投票秘密,仍應由檢察官或法院行使職權,始得開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