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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225 筆

81. 100.12.26 候選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以「錄音」、「錄影」或「視訊」等方式影音傳布為候選人宣傳,仍屬助講行為。 行政函釋
82. 100.12.21 藉由平面、網路、廣播及電視等媒體,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者,均有選舉罷免法發布民調限制規定之適用。 行政函釋
83. 100.12.20 民選公職人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不當然發生解除職務之法律上效果,須由權責機關自判決確定之日解除其職務,始喪失公職人員身分。 行政函釋
84. 100.12.19 公職選罷法僅就邀請外國人等助選之邀請者予以規範,受邀者則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規範,非屬選罷法規範之列。 行政函釋
85. 100.12.15 候選人經法院判處拘役確定,尚未執行完畢,非屬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4款之消極資格。 行政函釋
86. 100.12.12 有關候選人於人民團體之聯絡地址設立競選辦事處,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一案 行政函釋
87. 100.12.02 旗幟、帽子及面紙等物品,非屬應親自簽名之宣傳品。 行政函釋
88. 100.12.01 候選人之大陸或港澳配偶,與未具我國國籍身分之配偶,均應受選罷法助選禁制規定及本會相關函釋之相同限制。 行政函釋
89. 100.10.28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4款適用疑義一案 行政函釋
90. 100.08.08 公職選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係指經判決當選無效之當選人不得申請登記為其所遺職缺之補選候選人,如非原職缺之當選人自非所限。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