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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選罷法僅就邀請外國人等助選之邀請者予以規範,受邀者則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規範,非屬選罷法規範之列。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494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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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詢大陸或港澳配偶得否為其候選之臺灣配偶助選相關疑義一案:
1.關於大陸或港澳配偶得否為其候選之臺灣配偶助選一節,前經本會100年12月1日中選法字第1000024645號函、100年10月28日中選法字第1003550264號函復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在案,茲附上開函釋影本供參。
2.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4款有關政黨及任何人不得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本法第45條各款行為之規定,乃係對邀請者予以規範,本會上開函釋亦係僅就部分予以補充;至於對於受邀者則非屬選罷法規規範之列,後者有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2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3款之適用或如何問題,尚非本會權責,來函說明三所陳容似有未明,爰澄清及說明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