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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之大陸或港澳配偶,與未具我國國籍身分之配偶,均應受選罷法助選禁制規定及本會相關函釋之相同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464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候選人之大陸或港澳配偶得否為其候選之臺灣配偶助選相關疑義一案,按本會
100
年
10
月
28
日中選法字第
1003550264
號函係就候選人未具我國國籍身分之配偶,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4
款、第
45
條疑義所為具體個案解釋,鑒於上開法條規範對象除外國人民外,尚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是以後三者人員如遇有相同之個案事件,自應作相同之解釋,易言之,本會原有函釋擴充及於上開人員,乃屬當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