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候選人於人民團體之聯絡地址設立競選辦事處,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一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485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詢候選人於人民團體之聯絡地址設立競選辦事處,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一案,按本法第44條第2項前段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上開規定將人民團體列為禁制對象,係考量人民團體原有其設立宗旨,自不宜作為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俾免影響公益使用及選舉中立。本案候選人擬於人民團體之聯絡地址設立競選辦事處,以上開處所仍屬該社團法人會務運作之場域,自仍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