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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225 筆

201. 073.06.30 提議人之領銜人,如不願擔任,得由提議人推補。 行政函釋
202. 073.06.30 罷免案之投票人資格之有無,應以投票日前1日為計算基準。 行政函釋
203. 073.04.24 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徙之限制於補選仍應適用之,至「於選舉公告發布後」,應包括當日在內。 行政函釋
204. 073.03.31 同一投票所內投錯票匭之選舉票仍屬有效票。 行政函釋
205. 072.11.05 選舉人將選舉票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仍應准予投入票匭。 行政函釋
206. 072.10.18 警衛人員可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亦得請其協助違規人員之取締。 行政函釋
207. 072.10.15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時,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俱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行政函釋
208. 072.10.15 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候選人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之遴派,應由選舉委員會在遴選前洽請有關機關學校協助支持。 行政函釋
209. 072.10.15 候選人推薦之監察員,於投票所示意選民圈選某候選人,或要求選民出示圈選內容,經勸止不聽者應即免除其職務。 行政函釋
210. 072.10.15 選票之摺疊方式與洩窺圈選內容無關。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