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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警衛人員可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亦得請其協助違規人員之取締。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72中選法字第803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按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第
2
項(已修正為母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則投票所、開票所警衛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當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尚無另訂取締辦法之必要。惟於投票日在投開票所附近發現有選民拉票情事者,各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得視實際狀況酌情請警衛人員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