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警衛人員可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亦得請其協助違規人員之取締。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72中選法字第803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按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65條第2項(已修正為母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則投票所、開票所警衛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當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尚無另訂取締辦法之必要。惟於投票日在投開票所附近發現有選民拉票情事者,各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得視實際狀況酌情請警衛人員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