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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時,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俱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72中選法字第802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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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3項(已修正為第2項)但書規定:「於選舉區公告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及其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已修正列入選舉罷免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以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為限。」意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時,於選舉區公告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亦無被選舉權。
註:「選舉區公告後」修正為「於選舉公告發布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