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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133 筆

21. 100.09.21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各選舉委員會受理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以及電腦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供他人查閱、抄錄、影印或攝影。 行政函釋
22. 100.09.09 海外國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其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上是否加蓋入境戳記,對於選舉權之行使尚不生影響。 行政函釋
23. 099.12.10 候選人補貼競選費用,並無因選舉訴訟進行,應暫停發放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規定,選舉委員會仍應依選罷法第4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行政函釋
24. 099.11.17 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更改姓名,基於維持選務作業安定性考量,仍應以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之姓名為準。 行政函釋
25. 099.10.25 原住民選舉人名冊之編造,其戶籍地址應以投票日前20日(即造冊基準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為準;至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造冊基準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行政函釋
26. 099.10.25 關於褫奪公權期間起算應以刑法第37條第5項為斷。即自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行政函釋
27. 099.10.19 選舉人名冊由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投票日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有關眷村改建,住戶房屋已拆除但戶籍仍未遷出,於戶政機關未依法處理前,仍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編造選舉人名冊。 行政函釋
28. 099.10.18 候選人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大學以上學歷,依選罷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係指完成該學程並有畢業證明文件者而言,訓練、進修等軍事學資,非屬學歷,自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如候選人自己未列為經歷者,則選舉公報經歷欄亦不予刊登,選舉委員會不得逕自予以歸類刊登於經歷欄。 行政函釋
29. 099.10.14 候選人政見稿國外學士以上學歷審查認可,以我駐外使頜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辦理外國學歷驗證係以受理當地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為限,即已符合規定,無須再行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該學歷得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 行政函釋
30. 099.10.13 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經審定結果不符規定,致無候選人之選舉區,得參照選罷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辦理第2次候選人登記。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