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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人名冊由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投票日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有關眷村改建,住戶房屋已拆除但戶籍仍未遷出,於戶政機關未依法處理前,仍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編造選舉人名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60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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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選委會函詢有關眷村改建,住戶房屋已拆除但戶籍仍未遷出,其行使投票權疑義乙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規定,選舉人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1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投票日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因之,本案於戶政機關未依法處理前,依據上開規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編造選舉人名冊,並無疑義。至選舉人戶籍遷徙登記是否有不實之情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