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選舉委員會請釋有關候選人補貼競選費用,若該候選人尚有選舉訴訟進行,其補貼金額如何發放乙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1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2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第1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30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3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並無因選舉訴訟進行,應暫停發放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規定,故本案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