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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於競選期間如更改姓名,基於維持選務作業安定性考量,仍應以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之姓名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834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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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選舉委員會函詢候選人於競選期間能否依民法規定申請改名及改名後其所衍生之相關問題乙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候選人名單於競選活動開始前 1 日公告,依「 99 年直轄市市長、市議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規定,選舉公報已編印完成,選舉票印製亦進行中,候選人如更改姓名,基於維持選務作業安定性考量,仍應以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之姓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