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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選舉人名冊之編造,其戶籍地址應以投票日前20日(即造冊基準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為準;至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造冊基準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70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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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選舉委員會函詢有關原住民選舉人名冊編造疑義乙案:

1.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凡投票日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是以,原住民選舉人名冊之編造,其戶籍地址應以投票日前20日(即造冊基準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為準。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由戶政機關依前項規定編造。」查依811210日本會81中選一字第43950號函釋,原住民身分應以造冊基準日(包括當日)前之戶籍登記資料記載為準。

2.復查依781228日本會78中選法字第28293號函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須達一定期間之限制。因之,本案依上開規定及函釋意旨,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未有一定期間之限制,且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應以造冊基準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