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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褫奪公權期間起算應以刑法第37條第5項為斷。即自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310025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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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褫奪公權期間如何起算疑義,經法務部函復略以,本案關於褫奪公權期間起算應以刑法第37條第5項為斷。即自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算。本此,○員因案所宣告之褫奪公權2年,其褫奪公權期間,應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復資料所載,自97年10月22日起算至99年10月21日屆滿。是以,○員之參選資格,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8款規定之適用,而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附法務部99年10月21日法檢字第0999047231號函
關於函詢褫奪公權期間起算疑義乙案:
1.○○○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執字第14087號指揮執行,於97年10月22日准予易科罰金,其褫奪公權之期間自97年10月22日起至99年10月21日止,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9月16日檢資選字第0991405501號函復貴會。
2.又刑法第37條第4項係規範褫奪公權之效力,自法理言,刑罰之宣告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發生效力,褫奪公權既為從刑之一種,當應做相同的解釋,惟發生效力與褫奪公權期間之起算概念不同,不容混淆,修正理由亦明載「明示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為有期褫奪公權之期間起算日期,並用以澄清有期褫奪公權除生效日期外,另有其期間之起算日期,兩者不容混淆」,是以,關於褫奪公權期間起算自應以刑法第37條第5項為斷,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