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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大學以上學歷,依選罷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係指完成該學程並有畢業證明文件者而言,訓練、進修等軍事學資,非屬學歷,自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如候選人自己未列為經歷者,則選舉公報經歷欄亦不予刊登,選舉委員會不得逕自予以歸類刊登於經歷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57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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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選舉委員會請釋候選人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學歷欄內,填載訓練、進修等非屬教育部認可之軍事學資應如何辦理一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1 款第 2 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上開條文經明定「取得學位者為限」,係指完成該學程並有畢業證明文件者而言,訓練、進修等軍事學資,非屬學歷,自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如候選人自己未列為經歷者,則選舉公報經歷欄亦不予刊登,選舉委員會不得逕自予以歸類刊登於經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