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21. |
074.10.23 |
選舉人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選罷法第65條第1項各款行為,遭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時,收回之選舉票列入已領未投票計算,另行包封並註記收回事由及票數。 |
行政函釋 |
122. |
074.04.18 |
選舉人名冊編造加蓋騎縫印章應依照「公文程式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函釋 |
123. |
071.09.30 |
村里長當選人在未就職前,申請「辭去」村里長職務,應比照選罷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定期重行選舉。 |
行政函釋 |
124. |
071.09.02 |
候選人登記期間,戶政事務所若遇星期六,辦公時間應依戶籍法令規定之辦公時間辦理為宜。 |
行政函釋 |
125. |
071.05.18 |
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若適逢星期例假日時,戶政機關應依戶籍法令規定之受理時間辦理戶籍遷出事宜。 |
行政函釋 |
126. |
071.03.25 |
候選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因債權人向法院請求扣押抵償,因屬具體案件,以依強制執行法等規定,由法院依法定程序認定為宜。 |
行政函釋 |
127. |
069.12.01 |
選舉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在申請補發之新身分證尚未領得前,得憑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領取選票。 |
行政函釋 |
128. |
069.11.13 |
依選罷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收回之選舉票,應列入已領未投票計算。 |
行政函釋 |
129. |
069.11.03 |
戶政人員擔任投、開票所管理員,於法尚無不合。 |
行政函釋 |
130. |
069.10.20 |
凡補領身分證者,應將補領之日期註記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內。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