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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村里長當選人在未就職前,申請「辭去」村里長職務,應比照選罷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定期重行選舉。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558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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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村里長當選人在未就職前,申請「辭去」村里長職務,應比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1
款(已修正為第
7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定期重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