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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選罷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收回之選舉票,應列入已領未投票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179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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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65條第2項)規定收回之選舉票,應列入已領未投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