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未校正,僅得罰金或補校,並非無效,故選舉人持未校正之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仍應發給。另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後,若尋獲原證,其已報遺失之身分證,應視為無效。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114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國民身分證有效、無效之認定:
1.身分證未校正,依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僅得罰金或補校,並非無效。故選舉人持未校正之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仍應發給。
2.依內政部65年6月21日台內警字第691450號公告,自65年7月1日起,舊身分證一律停止使用,故持普換前之舊國民身分證應視為無效。
3.依內政部65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675438號函規定,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後,若尋獲原證,應即繳回依法處理,不得留下繼續使用。故已報遺失之身分證,應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