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有效、無效之認定: 1.身分證未校正,依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僅得罰金或補校,並非無效。故選舉人持未校正之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仍應發給。 2.依內政部65年6月21日台內警字第691450號公告,自65年7月1日起,舊身分證一律停止使用,故持普換前之舊國民身分證應視為無效。 3.依內政部65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675438號函規定,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後,若尋獲原證,應即繳回依法處理,不得留下繼續使用。故已報遺失之身分證,應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