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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132 筆

121. 074.04.18 選舉人名冊編造加蓋騎縫印章應依照「公文程式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函釋
122. 071.09.30 村里長當選人在未就職前,申請「辭去」村里長職務,應比照選罷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定期重行選舉。 行政函釋
123. 071.09.02 候選人登記期間,戶政事務所若遇星期六,辦公時間應依戶籍法令規定之辦公時間辦理為宜。 行政函釋
124. 071.05.18 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若適逢星期例假日時,戶政機關應依戶籍法令規定之受理時間辦理戶籍遷出事宜。 行政函釋
125. 071.03.25 候選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因債權人向法院請求扣押抵償,因屬具體案件,以依強制執行法等規定,由法院依法定程序認定為宜。 行政函釋
126. 069.12.01 選舉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在申請補發之新身分證尚未領得前,得憑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領取選票。 行政函釋
127. 069.11.13 依選罷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收回之選舉票,應列入已領未投票計算。 行政函釋
128. 069.11.03 戶政人員擔任投、開票所管理員,於法尚無不合。 行政函釋
129. 069.10.20 凡補領身分證者,應將補領之日期註記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內。 行政函釋
130. 069.10.20 國民身分證未校正,僅得罰金或補校,並非無效,故選舉人持未校正之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仍應發給。另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後,若尋獲原證,其已報遺失之身分證,應視為無效。 行政函釋